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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新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治”研讨会成功举行

发布时间:2018-11-29来源:未知点击次数:打印作者:网站管理员字号:

2018年10月27日至2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办的“面向新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治”研讨会在京成功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全国各地高等院校和研究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管育鹰教授主持,管育鹰教授回顾了实施改革开放的40年里,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新进展,并根据特殊的历史阶段,立足国情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提出了新期许,对与会的专家学者们表达了衷心的感谢。开幕式上,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高百丽副主任指出,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一直致力于为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合作平台,知识产权产权培训中心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合作由来已久,通过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研讨会深入合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培训中心未来将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一步巩固与各位专家的友谊,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合作,力图打造教育培训核心基地和国际交流平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回顾了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界三大论坛之一的 “知识产权上地论坛”2012年以来取得的一系列学术成果;他指出,上地论坛重在学术成果与问题研讨,比如目前正在进行的《专利法》和《著作法》修订,以及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对创新的保护,上地论坛将一直关注现实和学术问题,为推动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不断努力,希望在座专家学者可以畅所欲言,取得丰富的学术成果。

 

 

开幕式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张志成司长、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吕志华副司长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宋晓明庭长作了主旨发言。张志成司长以大量的数据和实例说明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十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效,即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完备,司法保护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执法保护进一步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及预防机制初步形成,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稳步提升。张司长同时指出,新时代在新形势新任务下,要推动实现知识产权“严保护”,推动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故意侵权的惩治力度;要努力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模式,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拓展仲裁调解等多种维权渠道,建立健全全社会共治机制;要持续创新知识产权的“快保护”工作机制,继续调整审批流程期限设置,优化专利审查流程,创新工作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的协调联动;要坚持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同保护”,即坚持国内国外同保护、各类产权性质的企业同保护,健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审查注册结果的互认共享制度;要大力倡导知识产权文化,全面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工作格局,统筹用好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知识产权宣传,通过知识产权的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动知识产权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良好的社会“土壤”。吕志华副司长回顾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和发展的历史,介绍了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实施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机构和职能的变更,指出改革后的商标评审委会的职能主要有: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参加评审案件行政诉讼,审理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拟定商标评审规章制度和案件审理标准、参与商标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她通过统计图表展示了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评审案件申请的数量关系,并统计了2016年、2017年商标评审案件的应诉情况,重点分析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败诉的原因。她指出,在行政复审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掌握事实证据的不同、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可程度不同、权利转让过程中的情势变更以及对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观点差异是导致商标评审委员会败诉的主要原因。此外吕志华副司长还重点讲解了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一般原则,她认为鼓励正当竞争,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是必须遵循的原则,应当重视使用行为,坚决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行为;应当重视商誉,加大对有独创性、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禁止恶意抢注。她指出,在实践中对恶意注册因素的考量应当综合以下三个方面: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和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她希望各界对商标保护的两项重要研究课题进行研究:一是对非正常申请和囤积注册的法律规制方法;二是商标资源与公共资源的区分。宋晓明庭长介绍了近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改革的有关情况以及有关部门下一步工作方向。他结合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回顾了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构建的进程;他指出,四年前我们在“上地论坛”所讨论的是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情况,今天我们看到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重大进展,即技术类案件的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即将展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专门法院建设的推进离不开在座与会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在目前阶段,社会重点关注的、也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中最重要的是技术类案件(其中主要是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问题。宋庭长梳理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并区分了知识产权法庭和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区别,确认在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方案落地后,各地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职能仍然保留。宋庭长表示,在下一个阶段,最高法院将围绕知识产权法庭,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出台具体方案,并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重点涉及案件管辖、审判流程以及技术调查官。另外,针对目前审判实践所面临的问题,宋庭长还指出了在行为保全、商业秘密、反垄断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授权确权等议题内推出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最后宋庭长回应了吕志华副司长的发言,指出商标领域仍存在比较严重的恶意注册问题,希望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在未来课题中共同讨论,为共同打造诚信社会、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的商标制度、发挥行政与司法功效献计献策。

 

 

研讨会第一阶段的主题为“面向新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治”,由中国政法大学张今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马忠法教授、美团点评法务部李小武博士、清华大学郝元博士作主题发言。冯晓青教授从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开始讲起,由立法到司法,由国内到国际,提出了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面临的重大课题,最后对高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发展做出了展望。马忠法教授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里的技术转让法律制度做出了深刻的反思,指出了我国技术转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路径;他提出我国举世瞩目的技术进步不等于我国处于世界创新的前沿,从中兴一案和大量的实例可以看出我们的基础创新在核心技术上仍然依赖于外国,而美国等国家限制中国高新领域核心技术发展的政策一直未变,因此我国应当韬光养晦、低调前行。李小武博士就电子商务法视野下的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做出了探讨,他回顾了电子商务法立法的进程,通过对电商法里知识产权条文的列举和理解,提出了电商平台在合规审查中可能产生的疑惑,并从平台的角度上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实践性问题提出了建议。郝元博士从创新经济的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殊途同归,她从创新经济的特点出发,结合生动的实例说明了专利制度可以排除模仿性竞争,将社会资源引导到替代性竞争中去,从而极大促进创新的发展,最终推动动态竞争的良性循环,为此,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必需设施原则”应当谨慎行之。在与谈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银良教授指出,新时代的法治建设仍是一个宏大的问题,他同样认为改革开放40年里我国在技术转移领域存在很多不足,而反垄断法的实施和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推进仍需群策群力、共同探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黄玉烨教授提出,中美贸易摩擦里中国的技术服务逆差很大,中国并没有强制美国技术转移,而是在技术转移上受到了美国的限制;我们应该根据国情和国际情况,立足于国际规则与国家利益,继往开来,完善和强化执法,保证自主创新的质量和效率。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袁真富教授指出,在知识大爆炸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期应该缩短,价值评价机制应当改良;对商标抢注应建立合理的防御性公开机制,拥有技术优势的网络平台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主动促进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

 

 

研讨会第二阶段的主题为“面向新时代的著作权法治”,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开忠教授、苏州大学李杨教授、复旦大学丁文杰博士、上海交通大学王杰博士和南京师范大学李忠诚博士做主题发言。王迁教授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出发点探讨了出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行为的定性,他认为软件序列号本身不是作品,而类似于债权凭证,出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的行为不会导致作品载体所有权转移也不直接导致作品被下载,不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他认为出售软件序列号和破解程序行为应当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5项所禁止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9条关于禁止提供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的规定。胡开忠教授从国际的视角解读了网络时代广播组织权的保护问题,介绍了国际上通行的三种广播组织权保护模式包括公法保护模式、版权保护模式和邻接权保护模式,结合国内热点案例提出了互联网环境下广播组织权保护遇到的挑战并从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李杨教授从案例比较的角度探讨了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认定规则,他从行为模式和作品保护范畴两个方面分析,认为改编是指对原作品内在结构中综合性表达的改动方式,在判断被告行为是否属于改编时,应从整体印象和体验等方面综合考察两部作品的表达相似性和差异性,除了看新作品是否挪用已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外,还要考量已有作品的表达在新作品中的比重和地位。丁文杰博士指出了“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法院审理案件的经验,认为“接触”要件具有保障独立创作的自由、促进多样化作品的创作、助力文化发展的独立存在意义。王杰博士探讨了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他指出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存在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名义上割裂而实质上混同的现象,认为应当让审查义务回归注意义务,将审查义务作为注意义务的一个层级予以细化,以解决目前适用混乱的问题。李忠诚博士讨论了体育赛事GIF图引发的法律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指出体育赛事GIF图在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均具有合法性;对体育赛事领域的权利进行界定时,不仅要保护版权人利益,也要给公众留下一定表达的空间,维护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衡平。在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丛立先教授指出,针对司法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行为类型,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了构成要件,造成了立法上的脱节,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此外,他同意在判断著作权侵权时应当打通接触可能性要件和实质性相似要件,建议引进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体育赛事GIF图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行为。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指出,在技术、经济、交易结构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法律解释论和立法论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当对信息充足性和信息经济性进行衡平考量。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宋慧献教授对进入网络时代以来著作权法面临的主要挑战和争议问题作了小结,并提出了对未来的展望。

 

 

研讨会第三阶段的主题为“面向新时代的商标法治”,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杨建斌教授主持,清华大学吴伟光副教授、苏州大学董炳和教授、暨南大学许清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湛茜博士、广西师范大学杨祝顺博士和中南大学刘强教授做主题发言。吴伟光副教授指出近年来学界对于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是以对注册商标标识的保护作为商标权的本质和全部,另一种观点是忽视注册商标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以对商誉的认定和直接保护来代替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他认为根据商誉的特征以及注册商标权的功能,对于没有注册商标权保护的商誉或者超出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商誉,应当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并且将合法获得的注册商标权,在实施过程中背离了保护其商誉的目的视为一种制度异化,必须加以抑制和纠正。董炳和教授以商标禁用条款的性质为切入点,分析了商标“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解释方法和适用限制,他认为商标法第10条第一款第(八)项是一项具体的禁用情形,而不是兜底条款;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如一个商标因具有“不良影响”而被不予注册,审查员应当提出相关证据。许清博士总结了商标近似性判断客观化存在的突出问题;他认为“近似性要件”具有划定商标间基本安全距离的独立价值,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针对“近似性要件”的判断应当主要考察“抽象的混淆可能性”、适当考察“具体的混淆可能性”,即有利于“阻却在后商标注册之法律效果产生” 的可变性事实。湛茜博士从消费者调查证据在商标诉讼中的价值入手,阐释了消费者调查证据的四项审查标准,并且就其中涉及的“相关公众”和“代表样本”两个概念进行了重点说明。杨祝顺博士通过介绍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多因素测试法”在美国的发展进程,主要内容和使用规则,参考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对比发现我国“多因素测试法”的不足,进而建议立法明确规定适用“多因素测试法”判定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及其因素清单和使用规则等内容。刘强教授提出了知名作品体系化保护的制度路径,其中详细列举了认定知名作品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建议制定包括保护范围、经济责任、程序责任和行为责任等五个方面在内的保护力度区分体系,以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与谈环节,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杜颖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王莲峰教授和龙文懋教授进行评议。杜颖教授总结以上六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均具有“体系化”的特点,他认为商标注册制度存在形骸化的风险,评价这一制度的意义应当从商标的本质出发,使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达到平衡,现阶段有必要围绕如何在注册模式下重塑商标使用制度进行研究;对于“有不良影响”的商标禁用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考虑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区分主流文化和具有颠覆性和破坏性的非主流文化,有创意性的表达不应当被节制;另外,我国司法实践中较少采用消费者调查的形式收集证据,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消费者调查属于何种证据类型,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关于“知名”的表述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再使用,因此,在著作权领域规定“知名作品”的概念也可能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予以慎重考虑。王莲峰教授认为针对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异化现象,应当立足于当前的体制,增强商标的使用义务;并指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高度抽象,内涵丰富,可以借鉴外国的做法,进行量化;关于如何构建知名作品保护体系,她建议参考德国商标法的做法,将知名作品的名称作为一种商业标志进行保护。龙文懋教授强调做学术研究时应当重视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并且主要结合许清博士和杨祝顺博士的发言内容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商标近似性判断的核心价值在于提供避免侵权的安全距离,商标标识近似并不一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而不近似的商标标识也可能导致混淆。美国采用“多因素测试法”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其中也包含标识近似性判断,但是她认为商标近似性判断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结果影响不大。

在提问与讨论环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就“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禁用条款发表意见,他指出针对列举式立法缺乏清晰性的问题,我国虽然已经实施案例指导制度,但是司法审判中不能直接引用,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能够相互融合,将会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研讨会第四阶段主题为“面向新时代的专利法治”,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孙国瑞教授主持,中国科学院大学闫文军教授、环球律师事务所张永华律师、国家知识产权局顾昕博士做主题发言。闫文军教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专利等同侵权判定四要件中的“容易联想”要件主要从三个方面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归纳了我国法院目前的意见,并将其中的“容易联想”要件与美、德、英、日等国实务中的相关要件进行对比,认为我国在侵权日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的替代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手段、效果、功能都基本相同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还不容易想到,这个人应该就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以侵权日在手段、功能、效果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再判断是否容易联想到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环球律师事务所张永华律师首先回顾了专利制度的重要变革,他认为技术创新和重要制度变革是相互促进的和相辅相成的,并以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为例,说明我国目前的专利制度改革并没有完全解放思想、不足以为相关创新提供有效的专利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顾昕博士对“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之权利归属是否可以约定问题,指出未来修法时可以考虑不再限制单位和发明人自由约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发明归属,因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会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自由造成限制,对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担心,实践中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在与谈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詹映教授认为,随着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遇到一些新的问题,美、日、欧在一些新技术领域并没有给我们一些成熟的经验借鉴,我们需要自己去探索;在面对新的技术的挑战我们应该更加的保守一些,我国法律必须干预的时候才去干预,否则过多的干预将导致我国冲击顶级产品的机会可能变少。天津大学管荣齐教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能有效解决专利等专业性技术较强的案件终审裁判不统一的问题;但这并没有解决专利有效性审查我国法院不能进行直接审查,只能进行间接审查从而导致程序冗长效率低下的根本问题,可借鉴国外相关模式在我国建立直接由法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机制。复旦大学的刘华俊教授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创造性问题的判定制度造成了严重的司法程序浪费,建议借司法改革之机完善一审法院审判程序,给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可以沿用原有的复审委员会或者是由法院直接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认定,然后在审理实践经验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再进行统一的规定。

 

 

研讨会第五阶段的主题为“面向新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法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禾教授主持,新疆大学邓社民教授、中南大学何炼红教授、清华大学冯术杰副教授和阿里巴巴集团法律研究中心的邱福恩先生做主题发言。邓社民教授在题为“独联体国家民法典编纂运动中的知识产权立法”的发言中指出,独联体11个国家中有9个国家将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其立法模式主要有完全独立成编式、通则式、一般规定式、融合式,有的还废除了知识产权单行法;邓教授建议我国民法典编纂借鉴此经验,在民法典中将知识产权独立成编。何炼红教授以美国WesternGeco案为例,介绍了美国专利保护的域外扩张现象,认为专利制度保护的不仅是私益,还涉及产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美国精准打击向国外出售核心技术行为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其运用专利保护制度在核心技术领域强势扩张的意图和决心;中国历来反对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现阶段我国的专利侵权判定不宜具有域外效力,唯有加快从“中国组装”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智造”跨越,才能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掌握发展主动权。冯术杰副教授分别从过错及认定、损害、行为表现等方面介绍了法国法对“搭便车”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经验,他强调“搭便车”理论的本质在于惩罚不劳而获、利用他人投资或创新成果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这种“搭便车”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借鉴。邱福恩先生向我们介绍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发展的历史背景和进展中的波折,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他从公约是否应包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侵权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无效纠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四个方面为我们介绍了各国在起草公约中存在的分歧与争议。随后的与谈环节中,来自湘潭大学法学院的肖冬梅教授强调,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的选择应该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深入考察,欧美的路径不一定适用,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问题,不过对世界各国的立法、司法等做跟踪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孟祥娟教授指出,独联体的立法进程与我国基本是同步的,我们在进行民法典编纂中一定要坚持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可借鉴俄罗斯民法典的经验,即将知识产权渗入到民法典各编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郭德忠副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入典可能只是一种锦上添花的事情,我们更应该关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美国专利制度的域外扩张已经成为其政策工具,用来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

 

 

在研讨会闭幕式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教授指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密切合作,秉持“研究现实问题、重大理论问题”的宗旨。他强调,在著作权方面,我们应该关注《著作权法》的修订情况,近些年有些问题需要特别关注,比如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独创性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标准;在商标权方面,商标一定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区别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实践中对此仍存在着很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在专利权方面,具体的法律适用、审查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结合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来考虑,包括新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层面上,要以国际为背景关注中国问题,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提出建议与意见。

 

撰写人:禇瑞琪、郑悦迪、刘志东、刘剑、郭祥泰

 

摄影:魏堃、张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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