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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台风”刮倒的肥料厂 新农人哭诉却另有隐情

发布时间:2023-11-28来源:未知点击次数:打印作者:网站管理员字号:

   11月21日,家住广西玉林市的何先生反映,他苦心经营和赖以生存的肥料厂在一夜之间被一伙不明身份的人蓄意破坏,好端端的生产车间已是千疮百孔,面目全非,导致工厂停工,损失严重。

   何先生的肥料厂位于北流市清水口镇北宝路12公里处坡顶组区域。远远看过去,只见钢棚结构的厂房倒塌严重,靠近钢棚厂房的下坡处有一台已经停止作业的挖掘机,从旁边一人多高的土方深坑可以看得出,挖掘机在这里从事土方挖掘工作已有多日。走近肥料厂细看,不少钢管支柱被拦腰压倒,好几根钢管有明显的外力撞击痕迹,有几处还被利器刮穿孔,生产有机肥的机械设备被推得东倒西歪。地上到处是碎瓦残砖,惨不忍睹。有几名工人正在部分没有完全坍塌的厂房里忙碌着。

   何先生说,他是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与广西凉亭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桂生签订了《租赁合同》,合法租赁了该公司地面上的包括厂房、 营业执照、商标注册号、办公场所、生产设备等所有与生产相关的合法证件。租赁期间,何先生的租赁押金和场地租金都是按约定交给刘桂生。可是,令何先生意想不到的是,突然有一天,刘桂生私下把肥料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一个叫周强的人,同时一并把何先生当时签合同时所交纳的几万元押金以及整个肥料厂的使用权一起转移给了周强。事后刘桂生才告诉何先生,等他与何先生的租期结束,以后这个肥料厂的租金就转交给周强了。

    眼看着之前和刘桂生签的租赁合同就要到期,何先生心里万分焦急,多次电话和微信联系要求与周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周强每次口头上都表示同意,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拖着没有履行。后来,周强还一边收取何先生的租金一边又不停地催促何先生尽快搬厂。何先生因为之前与多家农业公司签订了有机肥购销合同,厂房里堆积着几百吨的原材料,一时半会找不到合适的新场地,根本无法搬厂。为了守约按时供货,何先生只能硬着头皮让工人日夜加班加点生产。就这样,何先生在没有与周强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场地租金一直足额交到了8月份,11月4日,周强约何先生面谈,并口头约定了余下的租金就用何先生原来的押金按月抵扣,直到押金扣完才能终止肥料厂的租赁关系。可是,计划没有变化快,就在肥料厂被强拆前两天,何先生才在微信上收到周强发给他的一份要求他在10月29日前搬厂的告知书。告知单位是广西玉林市锐鑫电子有限公司,正是周强的公司。肥料厂遭毁后,何先生不停地电话和微信联系周强均未果,11月19日,何先生才收到周强的回信,周强在微信信息上说,肥料厂是被台风刮倒的,并告诉何先生,镇政府要和他在肥料厂开发建设大项目,请何先生尽快搬厂,不要阻拦他发大财。

   肥料厂被毁后,何先生第一时间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并将此事件报告了相关单位,后来有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回复说:“经调查核实,认为纯粹是私人业主对自己的生产厂房进行拆危改造而已。” 11月23日,地方相关部门也以“合同纠纷”为由,给何先生作出北公不立字[2023]0009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回复。 何先生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次肥料厂突遭强拆,给何先生造成直接财产和经济损失高达43万元,让与世无争的何先生欲哭无泪。何先生决定继续向上一级政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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