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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明文规定”裁判 更考验法官智慧

发布时间:2019-06-19来源:未知点击次数:打印作者:网站管理员字号:

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吴元中

 

 司法裁判的作出,不仅考验着一个法官的专业水平,也考验着一个法官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合适的判决。

 

    司法裁判,是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后,结合法律规定,通过释法说理对争议案件作出决定的过程。司法裁判的作出,不仅考验着一个法官的专业水平,也考验着一个法官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何作出合适的判决。

 

笔者未独立办案时主要从事一些协助法官调解或其他辅助工作,也时常参与起草一些案情非常简单、具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判决书,对复杂疑难案件司法裁判的难度明显认识不足。

 

独立审理案子之后,虽然大多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但在复杂的社会现实情况下,仍然有一些复杂案件法律对争议事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曾戏称为“无明确答案”案件。这类案件如何判决,以及如何进行释法说理,书写裁判文书,才真正考验一个法官的智慧。

 

 

 

    以喝酒猝死案为例,无论《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还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地规定共饮人应否承担责任,相关民事法律仅仅规定了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此一来,共饮人应否承担责任,法官就要考量共饮人对猝死者的饮酒行为以及发生死亡后果有没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官认为,共饮人应当进行劝阻,因未履行劝阻义务导致喝酒过量而猝死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另一些法官则认为,酒量多大以及是否患有不宜喝酒的疾病自己最清楚,别人无从掌握。而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身饮酒行为负责,这种风险责任不应转嫁给共饮人,从而不支持家属的赔偿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持这两种意见的法官所依据的法律是一样的,他们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

 

    对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可供参考的案件,司法裁判的作出不仅对法官的专业水平与智慧形成挑战,也因为裁判结果不同,会对人们行为模式和社会风气造成不同导向。

 

当今社会,有一些匪夷所思的索赔案件,让无辜者承担责任会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即但凡发生损害都想方设法推到别人身上。然而,如果严格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则无责任原则来判决,则又会使法官给人留下僵硬教条的刻板印象。因此,司法裁判不仅考验着一个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更考验着他处理问题与矛盾的综合能力。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对特定当事人争议的解决,还具有社会指引作用和社会效应,只有理顺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才能对公平正义有更好的理解和把握。相对于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纠纷组织,司法裁判更能体现法官的素养与价值。

 

一位法官曾说过,“正是在没有决定性的先例时,严肃的法官工作才刚刚开始”。真正的法官,就得养成在“没有现成答案”的情况下寻找出最妥当裁判结果的能力和习惯,并最大限度使裁判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

 

    无可否认,实践中一些法官并不习惯在“没有现成答案”的情况下自己寻找答案,那么只会使案件久拖不决,或者将裁判责任推给法院其他组织,影响司法裁判的独立性。

 

法官应养成在纷繁复杂的证据面前对事实作出认定的能力,对疑难案件进行定性,并且能够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凭着专业素养和良知、公正本能找出最妥当“答案”的能力。每位法官都应夯实业务能力,养成对“无明文规定”案件独立裁判、独立找出“答案”的能力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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